深圳华厦国颐中医健康合伙协议

协议编号:HYGY-HZ-2026-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甲方(合伙企业):华夏国颐(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方"或"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赵军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蚝社区街尾塘一巷5号

乙方(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或"健康合伙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 重要提示:本协议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中医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乙方以预缴健康管理金的方式加入合伙企业,享有健康服务权益及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享有利润分红权、不承担企业债务。请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后签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夏国颐(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条 乙方系认同华厦国颐中医文化理念——"让更多人预防未病、重视健康",自愿以缴纳健康管理金的方式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即"中医健康合伙人"。

第三条 本协议的核心目的并非融资或投资回报,而是通过合伙企业这一合法组织形式,为认同中医健康理念的人群提供长期、专属、优惠的中医健康管理服务

第二章 健康管理金及权益

第四条 健康管理金标准

乙方可选择以下健康管理金档次(人民币):

档次金额推荐积分
A档5,000元500积分
B档10,000元1,200积分
C档20,000元2,800积分
D档30,000元4,500积分

乙方选择:_____档,健康管理金: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健康合伙人权益

乙方作为中医健康合伙人,享有以下权益:

  1. 专属健康医生:配备一对一专属中医健康顾问,提供全年健康咨询、体质跟踪、季节调方等持续性服务;
  2. 中医健康合伙人身份:授予"华厦国颐中医健康合伙人"证书,纳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名册;
  3. 诊疗折扣:在合伙企业关联诊所——深圳华厦国颐中医诊所,享受全部诊疗项目(含经方、针灸、理疗等)6.8折优惠;
  4. 优先预约:优先挂号权益,无需排队等候;
  5. 健康商城专属价:在合伙企业关联健康商城消费,享受合伙人专属价格;
  6. 健康活动优先:优先参与义诊、健康讲座、药膳品鉴等线下活动。

第六条 推荐积分规则

乙方推荐他人成为健康合伙人的,可获得推荐积分:

  1. 每成功推荐1人,获得被推荐人缴纳健康管理金的5%等值积分;
  2. 积分兑换标准:10积分 = 1元人民币,可在健康商城兑换任意商品或服务项目;
  3. 积分不可提现、不可转让,仅限乙方本人使用;
  4. 积分有效期为获得之日起24个月,逾期清零。

第七条 不具备分红权

乙方确认并理解:作为有限合伙人,乙方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不享有分红权。乙方的回报体现为第五条所列的各项健康服务权益及第六条所列的推荐积分权益,而非现金分红或投资收益。本协议不属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所定义的非法集资行为。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甲方义务

  1. 诚信履行本协议第五条所列全部健康服务权益;
  2. 为乙方安排具备执业资质的专属中医健康医生;
  3. 依法管理合伙企业,确保合伙企业及关联诊所合法合规运营;
  4. 按季度向乙方通报合伙企业运营简况(不含财务分红信息);
  5. 对乙方的健康信息严格保密,仅限专属医生及相关医疗服务使用。

第九条 乙方义务

  1. 如实提供个人健康信息,配合专属医生完成健康评估;
  2. 按时足额缴纳健康管理金;
  3. 遵守合伙协议约定,不对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未经授权的活动;
  4. 不以投资回报、分红等名义误导他人加入,推荐时须如实告知本协议内容。

第十条 健康管理金性质

健康管理金为乙方购买健康管理服务的预缴费用,不属于股权投资款。乙方可在任一关联诊所消费时从健康管理金中扣减。健康管理金余额不足时,诊疗折扣权益仍然有效。

第四章 税务条款

第十一条 税务合规

双方确认:

  1. 合伙企业将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按时申报并缴纳各项税费;
  2. 乙方缴纳的健康管理金将在实际消费时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3. 推荐积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将依法计入合伙企业营业收入并申报纳税;
  4. 双方均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的合法检查和要求。

第五章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期满前30日内,双方可协商续签。

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

  1. 乙方可在协议期内申请退出,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2. 退出时,未消费的健康管理金余额在扣除已产生的专属医生服务费(按500元/季计算)后,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 已消费部分不予退还,已使用的推荐积分清零;
  4. 甲方如有严重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退还全部未消费余额。

第六章 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特别声明

乙方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乙方了解:
① 本协议不是投资协议,乙方不享有投资回报或分红;
② 健康管理金为服务预付费,不是股权投资款;
③ 乙方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
④ 诊疗折扣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可转让他人;
⑤ 本协议的签署系基于对中医健康理念的认同及对自身健康的重视,而非获取经济回报。

本协议于深圳市宝安区签订。

甲方(盖章):

华夏国颐(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签字确认

身份证号:

日期:

附件一:健康管理金缴纳方式

□ 银行转账

开户名:华夏国颐(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 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

□ 现金支付(须开具收据)

实缴金额:___________元    支付日期:___________

收款确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